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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拓宽投资渠道,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的投入,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有计划、多渠道地培训旅游从业人员,提高其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物价、技术监督、林业、建设、环保和宗教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第八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开发和经营旅游项目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坚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
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第九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旅游业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编制该规划的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经营状况信息,引导国(境)内外多种经济成分投资旅游业。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饭店和旅游索道,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按有关建设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在审批上报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旅游资源丰富、客源基础较好、交通便捷、适于集中建设配套设施的区域,可以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国家和省级旅游度假区。
建立国家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介绍有关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项目和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履行合同,保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四)人身、财产安全和卫生条件得到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得到尊重;
(六)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停止违约、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也可以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名胜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履行旅游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旅游经营和管理
为什么需要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
1 .行前预先规划旅游线路,充分了解交通路况。进入山区应注意塌方落石与路肩塌陷
2. 登山前特别注意服装和鞋子,尽量轻装上山,少带杂物以减轻负荷。
鞋子要选择球鞋、布鞋和旅游鞋等平底鞋,以免登山不便和有碍安全;借助手掌要注意选择长短、轻重合适与结实的拐杖。
在山路上行走时,必须注意滚石、陡坎,不紧跟在登山人的正后面以防滚石伤人。
3. 行前注意天气预报,适时增减衣服。遇雨时在山上不可用雨伞要用雨披,这是为防雷电,并防止山上大风连人带伞一起吹跑。
4. 要做到观景不走路,走路不观景;照相时要特别注意安全,要选择能保障安全的地点和角度,尤其要注意岩石有无风化松动。
5. 注意自身旅行安全,勿擅自到未开放的旅游山区和危险山区游玩;尽量避免在无人管理的山地游玩;不再勿救生人员管理的深潭、溪流等水域游泳及戏水。
6. 注意防火,森林中一旦遭遇火灾应伺机逆风突破林火包围;室内着火应用湿毛巾遮住口鼻匍匐逃离火场。
7. 带必备物品,如小刀、纱布、防暑药、小哨子、相机、防晒霜等。
8. 雷雨时避开孤立的山包、大树。
9. 山地和山前遭遇暴雨天气时应尽快避开山洪可能经过的地方,山谷遇到泥石流时,沿与泥石流流动方向垂直的方向逃跑
10. 不品尝不认识的野果和不触摸不知属性的植物。
在民事纠纷处理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人人皆知的原则,在旅游纠纷的处理中也不例外。通常情况下,旅游者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如旅行社降低服务标准等,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需要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据,否则旅游者承担不利后果,该投诉主张难以得到支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旅游者提出投诉请求后,并不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证明责任反而要由旅行社承担,有点类似于举证责任倒置,上述案例出现的情况即为一例。举证责任如此分配,依据何在?如此分配举证责任,是否对旅行社不公平?
旅行社增加自费项目,其实质是对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按照《旅游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旅游合同一经签订,旅行社旅游者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合同内容需要作出变更和调整的,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旅游行程中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就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否则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的一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张先生提出旅行社强迫旅游者自费的主张,就是强调参加自费项目是旅行社的擅自行为,而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该行为不是对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而旅行社则认为,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出于旅游者和旅行社协商,是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不是旅行社强迫的结果。因此,既然旅行社认为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是对旅游合同的变更,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旅行社主张旅游合同关系变更,旅行社对引起旅游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旅游者来举证旅行社强迫自费行为,虽然该主张是旅游者提出的。假如旅行社不能提供证明,将退还旅游者交纳的自费项目的费用。
那么,旅行社应当如何做好举证工作呢?首先,旅行社要强化合同意识。对从业人员,尤其是对导游领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将遵守合同约定意识灌输于旅游服务全过程,防止随意变更合同行为的发生。其次,旅行社要强化证据意识。如果旅游行程需要做出调整,导游领队人员一定要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而不只是口头同意。很多案例告诉我们,旅行社与旅游者口头约定同意的,最后结果往往是旅行社给旅游者赔偿,因为口头约定举证难,监管部门或纠纷解决部门难以认定。如果旅行社不能得到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合同就不能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否则,一旦产生纠纷,旅行社难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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